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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約車“合法化”乘車人不可不知的十件事
作者:微斯邁科技 時間:2016-09-26 09:29
隨著滴滴、Uber等打車軟件的廣泛使用,智能交通已經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。對網絡約車這種新業(yè)態(tài)的相關規(guī)定,最近剛剛出臺。在歷經兩年研究,征集5008件意見后,2016年7月28日,交通運輸部聯(lián)合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商務部、工商總局、質檢總局、國家網信辦六大部門出臺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。新規(guī)的實施,意味著網絡約車的“任性”時代過去了。新規(guī)從七大章節(jié),四十條內容對網約車平臺、車輛、駕駛員、經營行為、監(jiān)督檢查、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作出規(guī)定。
在2016年11月1日新規(guī)正式實施后,乘車人您一定要知道這十件事兒:
一、網約車平臺公司要獲得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》,才可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。
二、乘坐網約車的計程計價方式應明示公布,實行明碼標價。
三、在接受網約車服務時,您有權利知道駕駛員姓名、照片、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,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。
四、網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:第一,7座及以下乘用車;第二,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(wèi)星定位裝置、應急報警裝置;第三,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。
五、乘坐車輛時,應注意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是否一致。
六、乘坐車輛應有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》,駕駛人員獲得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》。
七、乘客可要求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(fā)票。
八、遇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,違規(guī)收費,對舉報、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,可向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投訴,并責令改正。
九、乘客可向出租車協(xié)會查詢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。
十、乘坐網約車所提交的個人信息,未經乘車人明示同意,不可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(yè)務。若個人信息遇違法使用或泄露,可向網信部門、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舉報,上述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給予處罰;給約車人造成損失的,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“互聯(lián)網+”時代下,在網約車提供人民出行方便的同時,大家也應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。智慧出行,更要平安!
在2016年11月1日新規(guī)正式實施后,乘車人您一定要知道這十件事兒:
一、網約車平臺公司要獲得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》,才可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。
二、乘坐網約車的計程計價方式應明示公布,實行明碼標價。
三、在接受網約車服務時,您有權利知道駕駛員姓名、照片、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,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。
四、網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:第一,7座及以下乘用車;第二,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(wèi)星定位裝置、應急報警裝置;第三,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。
五、乘坐車輛時,應注意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是否一致。
六、乘坐車輛應有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》,駕駛人員獲得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》。
七、乘客可要求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(fā)票。
八、遇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,違規(guī)收費,對舉報、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,可向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投訴,并責令改正。
九、乘客可向出租車協(xié)會查詢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。
十、乘坐網約車所提交的個人信息,未經乘車人明示同意,不可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(yè)務。若個人信息遇違法使用或泄露,可向網信部門、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舉報,上述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給予處罰;給約車人造成損失的,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“互聯(lián)網+”時代下,在網約車提供人民出行方便的同時,大家也應注意人身及財產安全。智慧出行,更要平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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